聯絡 Apple 要求依下述維修計劃(下稱「維修計劃」)提供支援服務,或向 Apple 註冊維修計劃,個人或實體(下稱「客戶」)即同意下列條款與條件(下稱「條款與條件」)得規範適用維修計劃所提供之支援服務。惟請注意,支援服務之提供,旨在協助客戶取得 Apple 一年有限保固、AppleCare+ 服務專案、AppleCare Protection Plan 全方位服務專案或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律規定之利益,並受個別保固、AppleCare 服務契約或消費者保護法律之規範。 有關受本條款與條件規範之支援服務,若客戶不同意本條款與條件,則不應聯絡 Apple 或註冊維修計劃。如欲取消已購買之維修計劃並獲退已付款項,客戶應依下列所述聯絡 Apple。維修計劃於 Apple 接受客戶註冊時生效(下稱「生效日」)。 服務。客戶註冊一經接受,Apple 將針對 Apple 軟體產品或相關技術(下稱「支援產品」),提供適用維修計劃之支援服務(下稱「支援服務」),詳情請見下列網頁:(下稱「維修計劃支援網頁」)。Apple 保留藉由在維修計劃支援網頁上發佈異動內容,隨時修訂維修計劃提供之支援服務,及/或維修計劃所涵蓋之支援產品之權利。Apple 修訂支援服務及/或支援產品,不得 (i) 減少 Apple 於支援服務應提供之投入程度,或 (ii) 對 Apple 提供支援服務之責任產生實質影響,或 (iii) 對客戶於支援服務享有之權利產生實質影響。若有任何異動影響客戶之維修計劃,Apple 最晚將於異動內容公告前三十(30)日,透過客戶註冊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客戶。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所載條款屬本條款與條件之一部分。若本條款與條件與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條款不一致,悉以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條款為準。 支援事件。維修計劃以單次、多次或不限次數支援事件套裝提供。支援事件係指可歸責於單一原因之特定單獨問題。Apple 將盡合理努力解決支援事件,但不保證支援事件均可獲得解決。Apple 有權自行決定支援事件之構成要素,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決定支援事件解決與否。一般而言,當客戶收到下列項目之一, 即代表支援事件已獲解決:(a) 得用以解決問題之資訊;(b) 如何取得解決問題之軟體解決方案的資訊; (c) 說明問題係由無決之已知因素或不相容於受支援產品所造成之通知;(d) 指出問題可透過升級至受支援產品較新版本解決之資訊;或 (e) 說明問題係硬體設備問題之通知。依據提供有限次數支援事件之維修計劃,客戶每次通知新支援事件,將減少剩餘之可使用支援事件次數。 回應時間。Apple 將盡合理努力,於合理時間內或適用維修計劃規定之回應時間內(下稱「回應時間」,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回應支援服務要求,但不保證將於特定時間內提供回應。所有回應時間之計算, 悉以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所載維修計劃服務時間為準。 用途。支援服務之設計,並非用於運轉核子設施、飛機導航、通訊系統或航管制設備,亦非用於支援服務一旦無法達到預定結果,即可能造員傷亡或嚴重實體或環境損害之其他活動。 技術聯絡人。支援服務提供對象為客戶於註冊當時所指定,並符合維修計劃規定之單一或多名人員(下稱「技術聯絡人」)。技術聯絡人係客戶與 Apple 之間有關維修計劃技術支援事宜之唯一聯繫窗口。就多名技術聯絡人之維修計劃而言,若客戶有意變更技術聯絡人,客戶須至少提前五(5)日,透過下列適用之退款聯絡地址以書面通知 Apple,或者,若維修計劃有所適用,亦得依維修計劃開始時所提供之文件所述,透過客戶之客製化安全網站直接進行變更。 除外規定。除維修計劃另有明定外,Apple 不為下列原因致生之問題提供支援服務:(a) 使用支援產品做為以伺服器為基礎的應用程式;(b) 可透過升級支援產品解決之問題;(c) 以不符原始設計旨之方式,使用或修改支援 產品;(d) 第三方產品或技術及其對支援產品之影響或互動;(e) 提供支援產品所用媒體,或支援產品安裝所在的電腦已發生損壞;(f) 使用不相容於支援產品之電腦系統;(g) 網際網、電子郵件、檔案管理、網設定、指令碼處理、FX 指令碼處理、程式設計、編譯、除錯、基礎架構設計、內容製作、內容客製化、多媒體專案規劃/設計、資源管理、 預算編列、教育訓練、到府診斷相關問題,或其他不在維修計劃所定支援服務範圍內之問題。 客戶責任。為獲得支援服務,客戶必須註冊維修計劃,並遵守 Apple 提供之使用。關於客戶與 Apple 聯絡之電子信箱和電話線,客戶將自行負擔所有設置和維護費用。客戶尋求支援服務時將與 Apple 合作,提供各項必要資訊,以協助 Apple 診斷問題。檔案、資料或程式遺失或變動時之所有復原或重建工作應由客戶負責。客戶將維持並執行完整之資料備份和災害復原計畫。客戶應自行負責自身機密或專屬資訊之各項安全。客戶不得向 Apple 揭露具有智慧財產權且可能導致 Apple 面臨賠償責任之機密性、專屬性或其他類型的資訊。客戶將對其尋求支援服務之支援產品及其運行所在之電腦系統具備合理了解。客戶不得將支援服務移轉予第三方。支援服務僅供客戶內部使用,未經授權支援服務將構成立即終止本條款與條件之理由。客戶將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經授權和使用支援服務之情況。客戶不得濫用其接受或使用之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利用支援服務處理業已解決之問題。 遠端存取支援服務。Apple 得依維修計劃,透過網際網遠端存取技術提供支援服務,若取得客戶許可,亦得透過安裝和使用遠端存取軟體,控制並收集客戶電腦上之資訊。客戶安裝和使用遠端存取軟體,代表其允許 Apple 以上述方式提供支援服務。支援服務連線時段結束之後,遠端存取軟體之全部或部分檔案可能仍存在於客戶之電腦。遠端存取軟體之所有權及其所有智慧財產權,仍為 Apple Inc. 或其授權人所有。使用相關遠端存取軟體,可能需要遵守下列網址所載之其他授權條款:。客戶不得對遠端存取軟體之任何部分進行解編或還原工程。提供遠端存取支援服務時,Apple 將僅對客戶電腦存取、控制和收集其合理認為分析和處理支援事件所必須之資訊。Apple 建議客戶關閉無關支援事件之所有檔案和應用程式。遠端存取軟體或客戶電腦之功能將允許客戶隨時終止遠端存取支援服務連線時段。 重要事項- Apple 得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針對在工作階段中檢視的特定影像,向執法機關履行呈報義務。 Apple 無法保證支援事件一定能獲得解決,惟 Apple 將盡合理努力,以專業方式執行本維修計劃規定之支援服務。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本條款和條件列載之擔保及救濟權利均為專屬權利,並取代所有其他口頭、書面、、或默示之擔保、救濟和條件。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Apple 及其授權人特此聲明, 不提供任何或默示擔保(無論是否與本條款相關或因本條款所生),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或符合特定用途之 默示擔保。 責任。在法律允許範圍內,Apple 及其授權人依本條款與條件應負擔之責任,不得超過客戶為訂購維修計劃支付之金額。Apple 及其授權人不對本條款與條件基於任何責任理論產生之間接、特殊、附帶性或結果性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資料遺失、設備或設施使用上之困難或業務中斷所致生之損害,無論 Apple 及其授權人是否已被告知該等損失發生之可能性。遠端存取軟體適用之授權條款可能尚有其他免責聲明,詳見 。 若客戶受購買所在之國家/地區(或居住之國家/地區,若有所不同)消費者保護法律或規定之保護,則本條款和條件所賦與的利益不影響該消費者保護法規下的一切權利與救濟。部分國家/地區、州和省不允許排除或附帶性或結果性損害,或不允許排除或默示擔 保或條件,因此上開和排除條款可能不適用於客戶。本條款與條件授予客戶特定法律權利,客戶另得享有當地國家/地區、州或省提供之其他權利。 效期與終止。除依本條規定提早終止外,維修計劃效期為自生效日起十二(12)個月,或至所有支援事件額度用罄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Apple 另有書面授權者除外)。維修計劃未於終止日當天或之前完成續期,Apple 將於維修計劃結束後,停止提供支援服務。Apple 得於下列任一情況隨時終止維修計劃:(a) 若提前至少十五(15)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後,客戶未能支付維修計劃之應付費用;(b) 若提前至少三十(30)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後,客戶未能補正違反本合約條款之行為;(c) 若客戶違反任何軟體許可協議中有關使用維修計劃所提供軟體之條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若客戶尚未獲得支援服務,則客戶得於維修計劃購買日或生效日起三十(30)日(以較晚發生者為準)內, 以任何理由取消維修計劃,而且已付款項將獲全額退款。退款要求須以書面為之,並檢附適用之購買證明,寄至下列退款聯絡地址。因任何原因終止本條款與條件後,第 6、7、及 12 條仍繼續有效。 各方同意本條款與條件受購買所在 國家/地區或客戶居住國家/地區法律規範,且個別國家/地區之法院擁有管轄權。 額外服務或軟體。在維修計劃中提供之任何額外服務,均受本條款與條件規範。若維修計劃於客戶所在地點提供支援服務,客戶將確保 Apple 得於約定時間進入該地點,並有足夠之安全工作環境以便 Apple 執行支援服務。 若維修計劃提供軟體,則該軟體為 Apple Inc. 或其授權人之受著作權保護作品。客戶得安裝、重製和使用僅為支 援支援產品而提供之軟體,除非法律允許,不得對軟體進行反向組譯、還原工程、修改、出租、租賃、出借或製作衍生作品。若軟體另受個別授權協議規範,則該個別授權協議之條款將規範軟體之使用。依本條款與條件提供美國使用之軟體,屬於《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第 52.227-19 條定義之「受之電腦軟體」。美國對於該軟體享有之權利,詳見《美國聯邦採購規則》第 52.227-19 條。 資料保護。客戶同意並瞭解 Apple 需要收集、處理和利用客戶資料,以便執行維修計劃之服務和支援義務。 其中可能包括依 Apple 隱私權政策 (,將客戶資料移轉至關係企業或服務供應商。Apple 將依 Apple 隱私權政策保護客戶資訊。若客戶希望取得 Apple 所持有與其相 關之資訊,或客戶欲變更其在 Apple 之個人資訊,客戶得進入隱私更新網頁()更新個人聯絡資料設定。Apple 得記錄客戶與 Apple 間部分或全部通話內容,做為教育訓練、品質控管與參考之用。 一般規定。客戶不得轉讓維修計劃項下之權利或義務。未經授權之轉讓一律無效。如因無法合理控制之理由導致延遲履約或無法履約,Apple 均不負法律責任。對違反或未履行本條款與條件之放棄行使權利,不構成亦對後續的違反或未履行之放棄行使權利。若管轄法院認定本條款與條件有任一條款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則其餘條款仍具有完整之效果及效力,且當事人應以可達成當事人初衷及本條款與條件經濟效果、有效且可執行的條款取代該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條款。本條款與條件(包括任何前開提及之其他條款)構成 Apple 與客戶之間就維修計劃和依其提供之支援服務所達成之全部合意,取代先前有關標的事項之所有協商、協議和理解,除以書面為之並經 Apple 授權代表簽署外, 任何條款增刪或修改均不拘束 Apple 。客戶透過訂單或其他文件提出之條款或條件均不產生效果或效力,Apple 於此明確拒絕。 下列條款已移除:「Apple 有權自行決定支援事件之構成要素,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決定支援事件解決與否。」 並替換為:「Apple 有權自行合理決定支援事件之構成要素,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決定支援事件解決與否。」 「本條款與條件 (包括第 6 條和第 7 條) 所述權利,係依據《2010 年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法》和其他適用的消費者保護法規享有之權利外,額外享有的權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Apple 商品和服務附有無法排除之保固。Apple 商品如有重大瑕疵,您有權要求更換或退款;如有其他合理可預見之缺失或損壞,您亦有權獲得補償。若商品未達到可接受之品質,但尚不構成重大瑕疵,您亦有權要求維修或更換商品。 若 Apple 服務出現重大缺失,您有權:(1) 取消您與 Apple 間之維修計劃;以及 (2) 取得未使用部分之退款, 或補償其價值減少。您亦有權因任何其他合理可預見之損失或損害獲得補償。若不構成重大缺失,您有權要求服務問題在合理期間內獲得補正,若仍未補正,則有權取消您的維修計劃,並針對未使用之部分獲得退款。Apple Pty Limited,PO Box A2629,Sydney South NSW 1235。電話:133-622.”.” 「客戶有權:(i) 於提前至少三十(30)日向 Apple 發出書面通知後,若 Apple 未能補正違反本條款與條件之情況 (依 Apple 合理行為決定),則終止維修計劃; (ii) 於依據 (ii) 終止維修計劃後,取得維修計劃剩餘期間相應之退款。」 省居民:本計劃及其所生之任何爭議將受省法律管轄。第 7 節 - 責任不適用於省居民。 第7條。責任。若為客戶,應適用下列規定:Apple 僅依下列情形,對維修計劃條款產生之損失負責:(i) 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之損失負無限責任;(ii) 對導致人員傷亡或健康損害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無限責任;(iii) 不符保固而產生之損失,最高可達保固目的所涵蓋且 Apple 於提供保固時可預見之金額;(iv) 若涉及產品責任,依《產品責任法》(Product Liability Act)負責;或 (v) 不履行維修計劃核心之 Apple 基本責任(維修計劃締結關鍵並為客戶所信賴者)導致之損失。Apple 任何更廣泛法律責任依個案情況予以排除。 若您是消費者,請注意,您依據《挪威法》對於買賣退貨所享有之權利(2000 年 12 月 21 日第 105 號法),已涵蓋在第 8 條「期限及終止」中。 下列條款已移除:「Apple 有權自行決定支援事件之構成要素,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決定支援事件解決與否。」 並替換為:「Apple 有權自行合理決定支援事件之構成要素,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決定支援事件解決與否。」 「本條款與條件(包括第6條和第7條)所述權利,係根據《1993 年消費者保證法案》和其他適用的紐西蘭消費者保護法規享有之權利外,額外享有的權利。依據《消費者保障法》,Apple 商品和服務附有無法排除之保固。Apple 商品如有重大瑕疵,您有權要求更換或退款;如有其他合理可預見之缺失或損壞,您亦有權獲得補償。若商品未達到可接受之品質,但尚不構成重大瑕疵,您亦有權要求維修或更換商品。 若 Apple 服務出現重大缺失,您有權:(1) 取消您與 Apple 間之維修計劃;以及 (2) 取得未使用部分之退款, 或補償其價值減少。 您亦有權因任何其他合理可預見之損失或損害獲得補償。若不構成重大缺失,您有權要求服務問題在合理期間內獲得補正,若仍未補正,則有權取消您的維修計劃,並針對未使用之部分獲得退款。」 「客戶有權:(i) 於提前至少三十(30)日向 Apple 發出書面通知後,若 Apple 未能補正違反本條款與條件之情況 (依 Apple合理行為決定),則終止維修計劃; (ii) 於依據 (ii) 終止維修計劃後,取得維修計劃剩餘期間相應之退款。」 第 8 條。效期與終止。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若客戶尚未獲得支援服務,則客戶得於維修計劃購買日或生效日起三十(30)日(以較晚發生者為準)內,以任何理由取消維修計劃,並且已付款項將獲全額退款。」之後,應增列下列語句:「若 Apple 對支援服務之變更對客戶屬重大不利,例如取消客戶產品之支援服務,客戶有權終止維修計劃,並取得維修計劃剩餘期間相應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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