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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三季度报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1-28 17:49:57 人气: 标签:宇顺电子最新公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立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凃剑萍声明: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因筹划涉及购买文化及零售行业相关资产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7月17日开市起停牌。2017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该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经公司确认,该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在停牌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自停牌以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项工作,2017年9月26日,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手的控制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达成初步共识,并签订了《重组框架协议》。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时间较长,此外,有关各方仍需对标的资产涉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论证重组方案,公司与交易各方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仍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未能在停牌期满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2017年9月25日和2017年10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期满后申请继续停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继续协调各方共同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较为复杂,有关各方仍需对重组方案涉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论证,公司与交易各方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仍需要一定时间;本次拟购买的资产规模较大,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时间较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需就方案涉及的相关审批问题与有关监管部门做进一步的协调、沟通和确认。经审慎评估,公司预计无法在公司股票停牌后4个月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为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继续顺利推进,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1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和6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原计划不晚于2018年1月11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重组方案仍需要公司及相关各方进一步谈判、论证和完善,公司无法在预定时间内按照原计划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1月11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公司继续努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公司为成都润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润运”),成都润运从事影院投资和运营业务。2018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01号)。公司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成都润运的实际控制人覃辉同时也是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圣莱,证券代码:002473)的实际控制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0号),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第三款的:对覃辉给予,并处以6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受处罚人享有陈述和的,并有权要求听证。”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律、行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情形;(五)法律、行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覃辉虽未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成都润运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在交易过程中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的收购人。如果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对覃辉进行相关处罚,则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对本次交易的继续推进构成实质性障碍。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2018年4月20日,公司与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MI Holdings Group Limited)签署了《重组终止协议》。

  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意见。《重组终止协议》已生效,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终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来经营中,公司将积极通过内生式和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方式寻求更多的行业发展机会,逐步实现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公司承诺自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王彬先生于2018年6月1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其所持股份按相关法律法规锁定。

  公司副总经理许淼先生于2018年7月31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截至许淼先生离任之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总经理蒋振康先生于2018年10月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任职。截至蒋振康先生离任之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将其所持公司股份14,806,906股自2017年7月11日质押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及一致行动人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嘉华”)分别将其所持公司股份23,592,492股、9,789,708股自2017年11月23日起质押给晟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4日,中植产投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806,906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5.28%。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看好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中植产投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合计增持8,92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同时,中植产投和一致行动人中植融云及其全资子公司丰瑞嘉华计划自2018年6月19日起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择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6.5%;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限将相应顺延。2018年6月19日,中植产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85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其增持承诺正在履行中。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共计57,967,8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68%,其中,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质押数量为33,382,2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57.5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91%。因魏连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7,861,635股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量合计为65,829,491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49%。

  (1)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公司按照以上文件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2016年度营业外收入2,742,313.44元,营业外支出10,985.38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2,731,328.06元。

  此会计政策的变更已经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的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已经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公司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1栋A座1201、1202、1301、1302号的房产按市场价出售,最终处置价格以成交价为准。同时,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办理出售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过户手续等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鉴于公司原董事、现高级管理人员杨彩琴女士因个人资金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增持,其向公司提出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申请。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进上述增持计划,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由董事长张旸先生、董事卢涛先生于公司股票复牌后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竞价交易、大交易及参与公司定增等一种或多种合理方式,增持数量合计不低于757,500股。同时,增持人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截至2018年7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收盘后,张旸先生和卢涛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77,400股,完成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向股东中植产投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2.98%,自借款金额支付之日起算。

  鉴于该笔借款即将到期,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及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监事、股东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向股东中植产投申请将上述已借款人民币1亿元自到期日2018年9月27日起予以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并同时向中植产投申请新增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交易双方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经过协商确定本次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的利率,年利率均不超过15%,自借款金额支付之日或展期之日起算。

  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丽硕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硕丰”)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议案》,确定了公司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华丽硕丰100%股权的挂牌期限及挂牌价格区间等挂牌转让相关事项。经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效率,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开挂牌转让相关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如前述三次挂牌转让均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未能成交,则授权董事会另行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并以不低于第三次挂牌价格形成最终的交易方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最终的转让标的资产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上述标的资产。首次挂牌期间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7日,首次挂牌价格以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确定为2,122.16万元;因首次挂牌转让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将挂牌价格下调至1,414.77万元,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再次公开挂牌,但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因第二次挂牌转让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将挂牌价格下调至850万元,于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进行第三次挂牌转让,截至第三次挂牌截止日(2017年12月11日)17:00,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上述三次公开挂牌期限届满后,公司决定不再延长挂牌期限。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另行寻找了合适的交易对方,以不低于第三次公开挂牌价格形成了最终的交易方案,并与交易对方凌翠萍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华丽硕丰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2017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华丽硕丰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华丽硕丰100%股权以人民币850万元转让给凌翠萍女士。

  按照公司与交易对方凌翠萍女士签署的《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价款为人民币850万元,以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即2017年12月15日)起3个工作日内,凌翠萍女士需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0万元;在标的资产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2日内,且不晚于2017年12月29日,凌翠萍女士需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在标的资产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凌翠萍女士需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00万元。

  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凌翠萍女士于2017年12月18日向公司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公司将标的资产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华丽硕丰的股东变更为凌翠萍女士,公司不再持有华丽硕丰股权;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了凌翠萍女士支付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0万元。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凌翠萍女士需不晚于2018年1月24日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00万元,但截至2018年1月24日,凌翠萍女士因资金紧张,未能在《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经公司与凌翠萍女士协商,为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凌翠萍女士于2018年1月25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与:自《转让协议》约定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限起2个月内,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逾期×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一)。

  2018年2月5日,凌翠萍女士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50万元。2018年3月21日,凌翠萍女士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0万元,2018年3月22日,凌翠萍女士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0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3月22日,本次转让华丽硕丰100%股权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人民币850万元)及违约金已收讫。本次转让华丽硕丰100%股权的交易已完成。

  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赤壁显示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显示”),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注销相关事宜。赤壁显示注销后,其业务、资质及债权债务等均由公司承继。

  2018年4月19日,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赤壁工商]登记企销字[2018]第[76]号),准予赤壁显示注销登记。至此,赤壁显示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8年4月17日,公司接到浦发银行长沙麓谷支行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以下简称“岳麓区”)从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账号19)分别扣划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强制执行款项人民币131,220元、1,655,293.71元和44,411.29元。该事项发生后公司立即对具体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向岳麓区申请,处理如下:

  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件已执行结案,该案件涉及的金额人民币131,220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法院扣划的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款项。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18日支付完毕。

  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暂未执行完毕,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向岳麓区账户支付人民币1,699,705元,岳麓区向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退回人民币1,699,70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24日退回募投资金账户。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宇顺天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注册等相关事宜。

  任弼时简历

  2018年5月24日,公司完成了子公司珠海宇顺天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娄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并于2015年1月6日召开了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2,85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于以电子信息产业应用为主的自动化及智能装备企业。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2,85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了太仓宇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宇创”),并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40万元参与设立了上海宇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宇苗”),上海宇苗为太仓宇创的基金管理人。

  因太仓宇创投资进度和整合协同效应未达到预期,基于公司在资金使用效率及运营方面的考虑,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转让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份额的议案》,将公司所持有的太仓宇创2,850万元出资份额(对应出资比例为57%)及上海宇苗20%股权分别以人民币2,850万元、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合作伙伴上海娄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指定的受让方太仓泓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泓悦”),以全面退出太仓宇创及上海宇苗,收回投资款。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与太仓泓悦签署了《太仓宇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201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了太仓泓悦向公司支付的上述两项交易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910万元。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旸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67)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等,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朱谷佳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朱谷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67)详见指定信息披露《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等,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通知的及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执行。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等,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等,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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