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石飞月)9月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 华为公司诉称,该公司在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仍处于有效期内。三星的五款手机设备落入其上述专利要求的范围。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三星中国公司在官网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了原告华为公司的专利权。 华为公司在起诉时称,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惠州三星公司辩称,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专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因此,华为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两被告作为法人,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华为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专利权获利的,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认为该公司没有制造行为。华为公司也没有证明该公司销售了涉案的手机设备,所销售的手机来源于惠州三星公司。陈好刘海峰结婚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