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先生应聘成为一家农化公司的技术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甲方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服从甲方安排,并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出差任务(包括外省市)”。 2017年7月,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将公司整体搬迁到了郊区。张先生认为,公司搬迁之后,自己花在上下班上的时间由原来的一个多小时变成现在的两个多小时,严重挤压了自己的休息时间,而且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也比之前多了。张先生曾几次向公司要求过经济补偿金,但遭到公司方面的明确。为此,他找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律师咨询。 针对张先生的情况,贾政和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分为两大类。”贾政和律师说,第一类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张先生的情况不属于这类情形。 贾政和律师表示,第二类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 “张先生的公司搬迁到郊区,属于第二类里的第二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会考虑搬迁距离的远近、劳动者受影响的程度大小、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减少搬迁对劳动者带来的不便等等情况,综合判断是不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贾政和律师说,“公司搬家到郊区”导致上下班距离发生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按照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双方约定员工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要服从公司的安排。因此,虽然公司搬迁使得造成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但张先生需要按照约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贾政和律师补充说。 贾政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具有丰富的刑事经验,共办理刑事案件100多件,多起重大案件或被判处无罪或被改变定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熟悉企业并购业务,善于组织团队处理重大复杂的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法律服务项目。联系方式:关键字 :我要反馈新浪新闻号维基解密黄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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