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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相关知识问答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5-9 23:51:10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

  一、《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内容是什么?

  渔业船舶是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为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山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人民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总则,制造、与维修,航行、作业与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按《办法》第二条的,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文登现有机动渔船800余艘,依法加强渔船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渔业安全生产、渔区和谐稳定。

  二、渔业船舶具备哪些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1、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2、消防、救生、通讯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3、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4、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

  三、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如何按服从管理?

  黄渤海区伏季休渔期为每年6月1日中午12时起至9月1日12时结束,文登海域属于黄渤海海域,应遵循此休渔期日期。在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文登渔船船籍港均为张家埠港,渔业船舶在休渔期间均应停泊在张家埠渔港或区海洋与渔业局指定的渔业港口。

  对未按照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渔船可按《办法》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在防风方面应当遵守哪些?

  1、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2、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3、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4、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认定。

  五、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在防风方面应当遵守哪些?

  1、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2、大风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3、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县级人民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进行渔业船舶建造、和维修都要遵守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渔业船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渔业船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七、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办理签证有哪些?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文登渔业船舶均应按到文登渔港监督(张家埠渔港)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对不按办理进出港签证的渔船可按《办法》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海洋与渔业局 王辉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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