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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政策有哪些方面超预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点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22 21:44:27 人气: 标签:关于金融方面的新闻

  1、明确总体思和基本原则。统一的监管标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

  3、与此前版本有哪些预期较为一致? 1)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2)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避免监管套利。3)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4)统一负债要求。5)实行穿透式监管。6)部分关于非标资产投资。

  4、大资管政策有哪些方面超预期?总体来看,政策侧重规范而非,考虑金融机构面临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明显的超预期利空政策,有利于平复市场对监管政策过度担忧的情绪。

  3)“规范”资金池,而非“”资金池,并允许“期限错配”。在大资管的基本原则中,也并未提“期限错配”,规范而非直接,符合资管行业特点,有利于资管业务的长远发展。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

  2、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3、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

  4、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5、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

  《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和《2017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均开辟专栏或专题提纲挈领地探讨资管业务监管,体现出监管层对于资管监管的重视。两篇报告的表述大体相同,在风险识别方面都认为资管业务的风险在于: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以及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017年2月,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编办、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由流出。

  2、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避免监管套利。资管产品只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即可以通过FOF 方式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或者以MOM的方式聘请投资顾问。

  3、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4、统一负债要求。每只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5、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总体来看,政策侧重规范而非,考虑金融机构面临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明显的超预期利空政策,有利于平复市场对监管政策过度担忧的情绪。

  1、打破刚性兑付提出更高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而此次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出台详细的惩罚和举报要求。

  2、第三方托管。增加对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托管。换句话说,银行的托管部作为不同法人,可以托管本行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产品。

  3、“规范”资金池,而非“”资金池,并允许“期限错配”。不再要求“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只是要求“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资产管理产品期限和投资范围(如非标、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操作性更明确。在大资管的基本原则中,也并未提“期限错配”,规范而非直接,符合资管行业特点,有利于资管业务的长远发展。

  4、允许非标投资的“期限错配”,新增和鼓励的行业投向要求。资管产品对非标资产银行信贷资产收(受)益权另行制定。对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机构投资非标时,不再“期限错配”,仍要求资产期限不能晚于产品期限,新增“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不再强调“缩减非标资产规模”。其次,明确资产产品进行投资时,新增和鼓励的行业要求。

  5、明确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包括:公募产品;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6、降低某些资管产品投资门槛的要求。投资起投点从100万下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7、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更详细的要求。如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除常规披露之外,还需要额外披露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8、关注智能投顾的长远发展。对报备、信息披露、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10、放宽部分资管产品报备的时限要求。比如金融机构于每只资管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而非此前的销售前10日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募集完毕后20日内报送募集信息。

  11、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统一。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就必须纳管,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的也要遵守相应要求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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