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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安徽篇】P2P网络借贷不能再任性 安徽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12-23 13:15:56 人气: 标签:p2p网络借贷

  新华网合肥11月8日电(李东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业务……这些时下受到热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获得进一步的规范管理。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据了解,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16年11月中旬完成。安徽省将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领域、各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根据《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越来越多,对此,《方案》要求,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方案》中提到,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方案》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方案》规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监管

  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之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将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强化资金监测。

  同时,该行将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还将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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