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取代《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为便于区别,前者通常称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后者称为旧国标电动自行车。 ■参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南宁市施行的《条例》第: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取代《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为便于区别,前者通常称为新国标,后者称为旧国标。新国标的实施,侧重从源头上严格管控电动自行车的规格和质量,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放在第一位,确保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基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对整车、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包含电动机、蓄电池控制器、转换器、充电器、仪表、车架、前叉、车把、脚蹬、制动装置、照明装置与反射器、鸣号装置、车速提示音装置、阻燃材料、防火材料等进行型式试验,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需要注意的是,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相衔接的,还有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也称3C认证)管理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条例》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电动自行车上的CCC标志可以采用加贴标准规格CCC标志,或者采用印刷/模压方式标注CCC标志等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目前,国家实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只有以下5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轻联认证中心、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只有这5家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动自行车认证才是有效证书。 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登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输入3C认证证书编号进行有效性查询。 经营者要注意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企业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如果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法律后果很严重。《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条例》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并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按照要求在购车中载明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购买时,务必注意查看、核对产品合格证和购车记载的内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必要时,拿起手机扫一扫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核对产品合格证信息。 商家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除了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外,还应当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因为这些信息是确认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关键信息,既防止不良商家消费者购买不合标的产品,也为确认销售后车辆有无非法改装留下。 一旦车辆信息不全,车辆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将导致车辆无法注册登记,我们也不要慌张,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投诉举报。 ■《条例》第九条: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 ■《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交通安全装置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如果是在销售后违反上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条例》实施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全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黄菊自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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