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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12-9 1:19:43 人气: 标签: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自去年4月份以来,我国保险业加快对外进程令人瞩目。在多项举措接连落地之际,持续完善法规制度也成为确保保险业对外行稳致远的题中应有之义。

  伴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在今年10月份发布,针对其中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等内容,作为配套的《中华人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需进行相应修改。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首先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的举措。《实施细则》第相关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的,适用其”。

  外资持股比例问题是保险市场对外的焦点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去年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金融业对外具体措施时表示,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而随着行业对外的脚步加快,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11条新举措,明确提出人身险外资股比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此次《实施细则》对相关内容的修改也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预留出制度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外政策的鼓励与推动之下,外资保险巨头近期在国内保险市场上频频向保险公司股权出手。近日,安达保险宣布签约收购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所持有的华泰保险集团15.3%的股份。此次收购交易完成后,安达保险将持有后者46.2%的股份。《金融时报》记者获悉,安达保险对华泰保险集团的持股比例有望超过51%,成为绝对控股的外资股东。

  除了放松外资股比以激发外资保险的活力外,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进一步推动中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也是保险行业扩大对外的初衷所在。

  《实施细则》中的另一主要内容就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借鉴外资保险的经验、模式,不能只看其成立的年限。目前,国外很多成立时间不长的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理赔服务、投资、产品设计等方面都形成了各自特色和优势。取消经营年限,为吸收借鉴这些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先进模式提供了便利。”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的协调统一。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已有多项合资机构筹建省级分支机构申请获批。一家合资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随着中国推动金融业对外,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步伐有望进一步加快,相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拥有更大的舞台,更好地施展。”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实施细则》也进行了一些修改。《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规、银保监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施细则》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上述制度安排无疑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九把刀照片外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在扩大、引入外资的同时,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水平相适应。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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