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广州市室内装饰配套工业集体企业联社与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陈敏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3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2016)粤01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重审。上诉人广州市室内装饰配套工业集体企业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4元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文来源于ip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