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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旅游活动 结果在酒店内坠亡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5-25 17:46:09 人气: 标签:公司旅游新闻稿标题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文金 记者 林清智)男子王某参加公司组织的镇江3日游活动,没想到在酒店内——他从二楼天井坠入一楼后抢救无效死亡。3月13日下午,镇江市中级通过“消费者权益司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后,该公司和事发地点所属大楼(含电梯)的所有人被起诉至法院,最终分别赔偿近17万元和25万余元。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文金 记者 林清智)男子王某参加公司组织的镇江3日游活动,没想到在酒店内——他从二楼天井坠入一楼后抢救无效死亡。3月13日下午,镇江市中级通过“消费者权益司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后,该公司和事发地点所属大楼(含电梯)的所有人被起诉至法院,最终分别赔偿近17万元和25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9月26日,王某和赵某参加由甲公司组织的徐州到镇江3日游活动,并入住乙酒店。次日18时许,王某、赵某和该旅行团其他在回某酒店过程中,因该酒店用B座电梯排队的人较多,甲公司工作人员与王某、赵某等人乘坐A座办公用电梯回酒店,电梯到达二楼时突然停止,王某等人以为是电梯故障便走出电梯想走楼梯。

  因二楼尚未交付使用,没有任何照明设施和警示标志,二楼的天井亦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王某在找楼梯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天井坠入一楼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参加甲公司组织的徐州到镇江3日游活动期间受伤死亡,丙公司作为事发地点所属大楼(含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在天井附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王某从二楼天井坠楼受伤死亡的原因之一。

  法院表示,甲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组织旅行团相关活动及回酒店过程中,未事先了解乙酒店设施是否具备使用条件及其安全状况,遇到亦未能及时采取电话求助等救助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某坠楼死亡的发生具有。

  此外,王某本人在事发地点缺乏必要照明条件的情况下在没有交付使用的工地上行走,且在有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走导致坠楼,其自身存在一定。

  结合相关和各方的程度,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本人承担25%的责任,甲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丙承担45%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乙酒店认为,其安保义务限于酒店范围之内,而本次事故发生在酒店范围之外,超出了安保义务范围,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王某近亲属各项损失169517.46元,丙公司赔偿王某近亲属各项损失25427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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