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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查办投资公司涉案超7亿 多为河南伊川人开办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3-18 15:23:07 人气: 标签:河南投资担保新闻

  济南市通报查办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

  齐鲁网4月28日讯(记者 扈枫)去年以来,济南市多家投资公司相继跑,一时间很多市民手中的合同变废纸,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积蓄打了水漂。对此,济南市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工作,旨在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今天下午,记者从济南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全市目前共查办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111起,涉及群众1万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采取强制措施247人,经济损失上亿元。

  济南连续发生非法集资案件 公司多为河南伊川籍人员开办

  2014年以来,济南市委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工作,整个行动以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为重点。为此,济南市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破案会战”和追逃等专项行动,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件的发生。经侦支队涛表示,目前全市共查办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111起,涉及群众1万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采取强制措施247人,经济损失上亿元。

  2014年5月以来,济南市门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摸排打击工作,全市机关共出动警力数千人次。去年12月,济南连续发生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发案公司多为河南伊川籍人员开办。此类公司犯罪手段是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外衣”后,超范围经营,为实体企业融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其吸收的资金实际被转移,并未投向实体企业。

  据了解,门对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投资项目、挥霍集资款或将集资款用于个人债务等情形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开展案件侦办工作,从严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为强化追逃工作,市集中开展非法集资追逃专项行动,成立3个组,多次赴有关地市开展行动,目前已抓获逃犯126人。涛表示,机关将把追赃挽损作为评判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成效的首要标准,做到案件终结,追赃不止。

  详解投资公司犯罪特点:对外谎称银行托管

  在发布会上,经侦支队涛还介绍了投资理财类公司主要犯罪特点及手段。

  涛表示,这些往往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各种投资名目,采用现金交款、银行转账和POS机刷卡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大肆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案件具体有非法性、公开性、性和社会性等特点,社会影响大,关注程度高,由于案件涉及人员众多、资金流向复杂,导致案件取证、追逃、追赃难度巨大,办案周期长。目前在济南尚有几千家投资理财类公司注册经营,前期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艰作,使此类公司非法集资得到遏制,但非法集资隐患仍然存在。此类公司有如下犯罪特点及手段:

  1、开业时间集中。在侦的案件中,在2013年12月以后开办的,能占全部案发公司的80%。

  2、重点地域特点突出。发案公司中多数是河南伊川籍人员开办。

  3、以中间代理的名义出现,犯罪手段更具性。此类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是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开展咨询和非融资性业务。但在经营中,其宣传自己是代理人或者人,吸收的资金投向第三方企业,自己不接触资金,实际其吸收的资金多数被其非法占有,少数流向实体经济。

  4、非法集资活动由秘密转向公开。由先前的私下吸收资金转而在繁华地段开设门店,悬挂招牌、发放宣、在做广告公然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5、套取金融机构信用非法集资,对外谎称银行托管。许多公司正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银行签订第三方托管协议后偷换概念群众,谎称该账户内的资金由银行托管,骗取群众信任。

  6、利用POS机非法集资,逃避资金监管。此类公司多要求投资群众在其控制的POS机上刷卡来支付投资款,且90%以上使用外地POS机,以此逃避资金监管。

  公布举报电话 一经查实将予以励

  最后,还提醒广大群众,彻底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远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所受损失不受法律,同时也请大家依法有序的表达合理。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涉案公司和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提供涉案资金流向及藏匿、转移的涉案资产线索,协助机关违法犯罪,尽快侦结案件。发现此类公司散发带有定期收益的宣、承诺高息、免费赠送物品吸引群众进店投资等情形,请及时举报。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励暂行办法》,对于举报未被工商、等部门掌握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励。举报电话为:

  市局经侦支队:85083200

  历下:85084105

  市中:86078006

  槐荫:85085095

  天桥:85927106

  历城:85086135

  高新:88877325

  下一步,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对于主动退赃和积极经济损失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主动到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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