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國最高公佈了《最高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根據最高的司釋,特公告如下: 各新聞媒體應根據供稿協議使用新華社文字新聞、圖片新聞、圖表新聞等新聞資訊產品,應準確地使用新華社新聞產品的內容,所擬標題應符合原意。使用時請刊出新華社電頭和新華社記者署名。 新華社對各新聞媒體長期以來給予的支援與合作表示誠摯的謝意。 新華社 2016年1月22日 聯絡我們 國際日報版權所有 提醒:國際日報業者若未經許可,擅自引用本網內容將面對法律行動 第三方公司可能在國際日報網站宣傳他們的產品或服務。不過您跟第三方公司的任何交易與國際日報網站無關,國際日報 將不會對可能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