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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鑒:關於依法使用新華社新聞產品的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1-23 10:21:45 人气: 标签:产品新闻发布会

  2002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國最高公佈了《最高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根據最高的司釋,特公告如下:

  各新聞媒體應根據供稿協議使用新華社文字新聞、圖片新聞、圖表新聞等新聞資訊產品,應準確地使用新華社新聞產品的內容,所擬標題應符合原意。使用時請刊出新華社電頭和新華社記者署名。

  新華社對各新聞媒體長期以來給予的支援與合作表示誠摯的謝意。

  新華社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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