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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意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8 12:31:51 人气: 标签:暂不支持该链接格式

  龙虎网讯(记者 黎雨沁)今天(7月20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对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记者获悉,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损失的,责任由共享单车企业来负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引入参与机制,定期研究、部署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市、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区人民及其所属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和管理非机动车道临时停放点;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投诉;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市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道建设和时,应当增加、改善非机动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非机动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增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保障非机动车通行。

  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对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

  各区人民(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

  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1、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3、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用户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5、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设置电子围栏。

  6、企业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定期检测车辆,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7、企业应当具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检测等职责。

  8、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城市和交通秩序。

  9、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定期检查车辆并做好清洁,对车身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10、企业与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共同其使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11、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的押金和消费预付金,保障资金安全。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13、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注册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企业应当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数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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