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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哥:关于《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看法和认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5-31 11:06:25 人气: 标签:对志愿服务的认识

  摘要: 在详细的逐条和探讨民政部关于《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之后,结合我多年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经验,响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条例”的相关指导,对草案送审稿提出以下意见和,希望可以为草 ...

  在详细的逐条和探讨民政部关于《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之后,结合我多年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经验,响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条例”的相关指导,对草案送审稿提出以下意见和,希望可以为草案送审稿提供相应的帮助,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首先,草案送审稿对志愿服务的基本运行到保障制度都有了清晰的、明确的、条理分明的,涉及到志愿服务事业当前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基本符合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和社会的基本要求,正式志愿服务当前迫切需要的一部“条例”。

  那么在草案送审稿中,也有颇具争议的“条例”内容,我将以总结的形式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希望可以帮助完善“条例”的内容,让“条例”更完善的为志愿服务事业服务。

  “条例”总则中的第六条,在草稿中该“条例”强调了国家和对志愿服务工作的作用,这是符合志愿服务事业科学发展观的,志愿服务需要国家强大的后盾和法律的保障来更好的运行,但是志愿服务本身的职能是对社会资源的再次优化分配,以达到合理应用人力物力财力帮助社会发展的目的,志愿服务本身的发展需要的是社会的需求,而非硬性指标。所以志愿服务需要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以及已经监督检查,而非自上而下的主管分配。本条最后一则“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在表述中不够明确,这里的“工作范围”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解读,可以解读为相应的职责,也可以解读为地域性的,这本身不符合志愿服务友爱、互助、进步的特质,可以调整为“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能力所及的工作范围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草稿中对志愿服务组织设立党组织提出相应的要求,虽然明确了要根据实际,却有违志愿服务平等、自愿的,志愿服务事业的服务对象是社会的大众,而没有必须为党和组织提供活动条件的义务。本条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志愿服务的性,同时强调党组织和志愿服务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条例”第三章志愿服务第二十八条,草稿中明确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本条的前半句符合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后半句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和发展,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解读,志愿服务和营利性之间并非一定一杆子,如果营利的本身是服务于志愿服务事业,那么并非不可作为,在本条里,可以明确志愿服务在运作中的营利方式以及营利的应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规范化的监督管理条例。营利本身不是坏事,把营利运用在何处才是重要的。

  “条例”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草稿中分别对学生、公务员和县级单位公共设施对志愿者的励制度提出相应的,这样的励制度有着其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消极的负面作用,积极的方面是可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志愿服务事业,但是消极作用会明显的让很多人以此作为某些功利性需求的突破口,尤其是学校的实践学分和公务员考录这两项,不应该作为一个相应的标准,相对来说,第三十五条的励机制反而是相对来说合理的。志愿服务本来源于社会的需求和志愿者自愿、无偿的奉献,虽应该进行鼓励,却不能从功利的角度去进行鼓励,可以从不涉及制度的社会相关服务上进行鼓励,可以是医疗、可以是公共服务,这样才可以在平等、公平、自愿无偿的基础上更好的发展志愿服务事业。

  以上所述的相关意见和为志愿服务事业中所面临的问题,其中也有争议很大的内容,但社会的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的进步需要我们在探索中去解决这些,《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征求正是在发展的探索中应时而生,希望通过集思广益的完善,带给志愿服务事业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与时俱进的行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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